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防疫安心標章認證計畫

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防疫安心標章認證計畫 一、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本市旅遊環境之影響,推動防疫安心標章認證,以促進本市安心旅遊,特訂定本計畫。

二、本市旅宿業、旅宿業附屬餐飲服務、本局所屬風景區、景點園區及委外廠商,得依本計畫向本局申請認證。

三、申請本計畫認證,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落實安心旅遊環境各項防疫措施,向本局提出申請,經審查通過後核發認證標章: (一)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影本或旅宿業登記證影本(本局下轄風景區及景點園區除外)。

(二) 營運防疫應變計畫。

四、本認證有效期限,自取得認證日起一年,必要時得以公告延長之。

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緩和或消失,得以公告廢止認證。

五、依本計畫申請認證者,得自本計畫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以電子郵件、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為之。

前項申請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者,以電子郵件寄送時間為憑;以掛號寄送本局者,以郵戳為憑;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,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;逾期申請者,不予受理。

六、申請認證案件,應檢具之文件有不符或欠缺,其情形可補正者,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本局應駁回申請。

七、依本計畫申請認證者,提出之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,應不予許可;已核發認證者,應予撤銷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。

八、本局得不定期會同市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聯合稽查,發現已取得認證者有未落實防疫措施情事,應限期改善,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情節重大者,應廢止認證;其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情事者,併應將案件移請本府衛生局處理。

九、取得認證者對於前點之稽查,不得拒絕、規避或妨礙;其有違反者,本局得廢止認證。

申請流程:申請注意事項:1.依本計畫申請認證者,提出之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,應不予許可;已核發認證者,應予撤銷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。

2.本局得不定期會同市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聯合稽查,發現已取得認證者有未落實防疫措施情事,應限期改善,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情節重大者,應廢止認證;其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情事者,併應將案件移請本府衛生局處理。

3.取得認證者對於前稽查,不得拒絕、規避或妨礙;其有違反者,本局得廢止認證。

申請資料: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