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議會
民國38年12月7日國民政府遷臺後,地方自治制度並未遵循憲政體制運作,於民國39年4月24日另頒「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」做為在臺灣推動地方自治的依據,該會隨之進入省轄市市議會時期。
民國56年7月1日臺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,迄至第1屆直轄市議會成立為止(民國58年12月25日)為過渡時期,由臺北市臨時市議會踐行職權。
但有關直轄市自治的法制並未完備,仍以行政命令-民國56年6月22日行政院訂頒「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綱要」做為直轄市自治的法源。
民國83年7月29日「直轄市自治法」公布施行後,臺北市議會在地方自治的立法權、財政監督權及行政監督職權,始獲得法律保障,並真正落實憲法條文第118條「直轄市之自治,應以法律定之」的規範。
為因應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時代潮流,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的「地方制度法」,將直轄市與省縣(市)自治分流的規範整合為一,開啟臺灣地方自治發展史的新頁。
臺北市議會為地方立法機關,代表市民監督市政,由代表多元社會的各區議員行使立法職權。
在經由提案、討論、辯論、協商的過程中,依「服從多數、尊重少數」的多數決民主原理,使多元的民意,能夠成為市民共同遵循的政策與法律,保障地區住民的權益。
近年來,議會在致力反映民意、監督市政、府會關係和諧、政黨協商、城市交流之餘,也戮力提昇議事資訊公開及e化等工作。
希透過立法監督,督促市政府興利除弊、增進市民福祉、提高市民生活品質,克盡地方立法機關職責。
(資料來源:臺北市議會)
臺北市議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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